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全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效率和水平。到2017年初步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食安办综合协调,各部门分工协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统一权威、运转高效、制度规范、执法公正、监管有力的监管格局,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无缝衔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底线,较大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和消费信心。打造一批食品品牌,推动食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1.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快改革进度,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力争2014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全省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完善县以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具体设立形式和人员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并合理解决其工作经费和待遇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和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明确并落实各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农业部门重点强化源头监管和治理,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制品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统一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建立专门的食品案件侦查机构,充实专业侦查人员,提升侦办能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教育、盐业、科协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食安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企业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企业法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经营过程及食品基础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实施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我省的白酒、辣椒等优势特色产业、产品率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对一些暂无国家标准又不适合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及相关产品,鼓励支持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要求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1.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确保“农田里的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备案,建设农业投入品连锁配送体系。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加强产地安全监测普查,开展产地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和质量控制技术。创建农业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监测抽查,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品种和范围,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做好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奶站许可管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检疫,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发挥我省生态环境良好的优势,打造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证后监管,维护农产品品牌形象,努力打造一批农产品品牌,培育一批龙头产业,塑造贵州优质农产品的良好形象。(牵头单位:省农委)
2.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确保“餐桌上的安全”。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都要建立档案、明确监管范围和规范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建立食品追溯制度,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销售等管理制度。力争地级市建立统一专业化收运、定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体系。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90%以上。对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白酒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督促其建立完善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对监管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单位集中用餐场所、工地食堂、农村自办酒席、餐饮企业进行重点指导,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打击“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为重点,针对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果、蔬菜、茶叶、白酒、饲料、食用油、食品添加剂、“地沟油”、非法使用工业盐、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等重点品种,食品问题多发区、食品生产聚集区、城郊结合部和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一系列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严肃查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消除带有行业共性的风险隐患,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集中力量抓好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对久拖不结、查处不力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及时曝光,震慑犯罪分子,提升民众信心。(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4.加强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确保“国门安全”。严格执行进口食品收货人、境外出口商备案制度,强化入境检疫审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建立进口食品收货人档案、进口食品追溯制度,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高风险产品的入境全项目检测,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从贵州口岸入境。严格执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原材料基地备案、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将检验检疫关口前移,主动监管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出国门。(牵头单位: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四)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体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4年内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指挥决策、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科学制定省、市两级统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在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设立风险监测点,以乡村、社区为重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加强对食品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及运用,提高发现风险隐患的能力。
2015年前建立贵州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库、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2017年前在省、市两级建设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贵州科学院)
(六)建立健全社会共治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机制。督促全省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我用良心做食品”等活动,依托行业协会,倡导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道德诚信观念,增强守法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诚信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切实落实“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发布,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企业的治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2.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规范奖励审定、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监管部门在2015年前都要开通“12331”,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充分发动群众提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
3.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将食品安全纳入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内容,提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食品安全意识。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作用,加大对诚信典型的正面宣传,及时曝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用市场规则引导公众崇善惩恶,让突破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的行为遭到全社会的谴责。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主动防范、审慎稳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食品安全特邀监督员的积极性,动员群众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管。跳出固有监管模式,变单一行政手段为法律、道德、市场等多措并举,让“企业更负责、监管更有效、协会更有力、媒体更客观、民众更理性”。(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七)建立健全信息支撑体系。
建设覆盖全省服务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云”工程。以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为契机,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贵州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有关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资源,在各级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门户网站、监管平台、电子追溯系统、投诉举报一体化平台、舆情分析与应急指挥平台、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公众信息互动平台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试点先行”原则,进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建设服务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云”工程,逐步实现省内食品安全信息共享、质量可控、源头可溯、流向可询,促进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从2014年起,一年规划、两年实施、三年初步建成,使政府通过“食品安全云”发布信息、普及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健康消费,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全程监管,使公众了解知识和相关程序,查询企业信用等级,追溯产品质量信息,在网上办事或投诉举报,使社会各方能通过“食品安全云”进行沟通交流和信息互动,降低成本,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科学院;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八)建立健全食品产业发展服务支撑体系。
积极搭建政策引导平台,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非禁即允”的原则放宽准入条件,下放审批权限,重点在企业注册、审批等方面简化程序,帮助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报资金项目和批号认证等,加强指导帮助、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快食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加大现场办公力度,及时解决企业所急、发展所需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构建牵线搭桥、筑巢引凤机制,争取落地一些大的项目。帮助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建章立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以质量创品牌、创效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级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列为对地方政府工作实施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认真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市或县。贵阳市要在2015年前建成食品安全示范市。(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夯实业务基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规意识、业务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廉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增加工作投入,整合监管资源,改善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在三年内逐步为一线监管人员按国家标准配齐现场快检、调查取证等设备,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行政执法能力。(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牵头抓总和自身建设,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监督指导和制度建设,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促进部门间密切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各环节、各领域之间在信息互通、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行政司法衔接、打击犯罪等方面合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系统性、协调性、一致性。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区域性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